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玲,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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