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梦乔,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
被告:李永,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梦乔、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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