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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匹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乾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纽匹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BERNARDEDWARDSTAPELFEL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海雷,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
  被告: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纽匹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乾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纽匹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乾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名称为“工业用自动回弹安全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该产品,并将其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判令被告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述侵权产品;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6,4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共计2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获得涉案“工业用自动回弹安全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原告发现被告上海乾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售给了被告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被告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被授予专利权应当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仍擅自向被告上海乾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该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2019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90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工业用自动回弹安全门”实用新型专利权(ZLXXXXXXXXXXXX.X)全部无效。鉴于原告纽匹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宣告全部无效,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发明专利的起诉。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纽匹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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