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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市鸿路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盼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
  被告:周建明,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邱萍,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成都市鸿路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路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廖代元,总经理。
  被告:大连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总经理。
  被告:广东东莞玛莎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臧宝栋,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总经理。
  被告:广州路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作为,总经理。
  被告:广东卓越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总经理。
  被告:贵州路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浩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曾淑芳,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朱秀宝,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骅克西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罗青武,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立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总经理。
  被告:长沙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总经理。
  被告:长沙路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谢家文,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浩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淑芳,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浩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淑芳,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创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董事长。
  被告:惠州市胜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家文,总经理。
  被告:珠海市胜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家文,总经理。
  被告:云南西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总经理。
  上列二十三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娟,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周建明、邱萍、成都市鸿路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路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东莞玛莎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路豹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卓越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贵州路豹汽车有限公司、厦门市浩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骅克西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立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路豹汽车有限公司、济南市浩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浩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富鑫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胜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市胜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西迈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304.09元,减半收取计500,652.05元,由原告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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