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国华,男,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杰,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练培芳,女,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杨国华与练培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55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练培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案外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杨国华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国华因与练培芳达成庭外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杨国华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练培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正林
书记员:许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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