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庆,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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