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金诚缘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扬权,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豫园珠宝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男。
上诉人绍兴市金诚缘首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珠宝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金诚缘首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市金诚缘首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绍兴市金诚缘首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2元,由上诉人绍兴市金诚缘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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