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龚锡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龙,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汇,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雄斌。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吴嘉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