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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龚锡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龙,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汇,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雄斌。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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