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迪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雅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申永万。
原告绍兴迪凡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绍兴迪凡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8,216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支付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4日签订一份《面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面料,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开具时间延后的支票以支付货款。该支票被银行以“对方行至8月8日止仍未回复,且电话联系获悉该行未收到支票,且未开通全国影像支票业务”为由退票。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获悉同时期被告向多家公司虚开空头支票,且被告也已失联,故认为本案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本案被告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绍兴迪凡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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