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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98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14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91********,汉族,高中,个体经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办事处****号,住河南省郑州市****社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并同年10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M****号小型客车沿郑东新区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汴物流通道口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样血醇含量为16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执法、抽取血样的视频及照片;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酒精呼吸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昭节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3750****。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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