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M****号小型客车沿郑东新区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汴物流通道口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样血醇含量为16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执法、抽取血样的视频及照片;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酒精呼吸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储昭节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3750****。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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