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赵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收益,向缅甸境外人员提供手机卡,并伙同他人到边远农村物色老人作为办理手机卡对象,安排老人手持身份证拍照获取公民信息后,交远特、极信通信、银盛、海航等网络电话运营商以拍照老人的身份开通手机卡,后利用顺丰、圆通等物流快递公司将上述已开通的手机卡快递至云南中缅边境供境外使用。
2019年10月至案发,赵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泽路尚景秀园小区6号楼12楼1202号房间,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平台接收公民信息并充值激活已实名认证的手机卡、登记开卡信息、收发已开通的手机卡包裹等活动;11月3日,赵某某又将甘某某带至上述居所从事同样活动。期间,杨某某、甘某某多次接收公民信息、开卡并收发已激活的实名注册手机卡。居所现场查扣已实名注册手机卡2613张,包裹2个(内含手机卡574张),在该办公地点的电脑内提取到手持身份证照片的信息370余条,网络贷款被网贷平台征信拉黑人员信息470余条,涉及公民信息30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郭某某、甘某某、雷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及快递邮寄信息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储昭节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