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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杨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9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5********,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11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区6号楼1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检查笔录;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电动车销售票据、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昭节

2019年12月9日 

附:1. 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3790****。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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