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皓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中史朗(TANAKASHIR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全,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琴,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1,180,000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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