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中史朗(TANAKASHIR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全,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皓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盃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绚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绚素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9年2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06民初2675号之一民事裁定,以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而该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了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龙盃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已与被申请人绚素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在本案中解除对被申请人绚素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