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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史某某、原审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礼军,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礼军,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芦颖审判员董春香 代理审判员 邓      尧

书记员:周 天 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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