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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某、崔某、昝可心、赵海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李玉龙
陈某某
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
崔某
昝可心
赵海成
马某某
李某某
王某某

原告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绥棱县繁盛大街5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陈某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昝可心,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赵海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马某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崔某、昝可心、赵海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龙、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英文、被告崔某、昝可心、赵海成、马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崔某、昝可心、马某某、赵海成、王某某、李某某签订的《农户联保贷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关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被告陈某某诉讼中辩称没有借款,只是担保。其诉讼主张只是口头陈述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某某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崔某、昝可心、马某某、赵海成、王某某、李某某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656.25元,违约金2500元,合计62,156.25。逾期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25%加收50%计算,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崔某、昝可心、马某某、赵海成、王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某、昝可心、马某某、赵海成、王某某、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元,保全费33元,合计1387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其余六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崔某、昝可心、马某某、赵海成、王某某、李某某签订的《农户联保贷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关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被告陈某某诉讼中辩称没有借款,只是担保。其诉讼主张只是口头陈述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某某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崔某、昝可心、马某某、赵海成、王某某、李某某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656.25元,违约金2500元,合计62,156.25。逾期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25%加收50%计算,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崔某、昝可心、马某某、赵海成、王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某、昝可心、马某某、赵海成、王某某、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元,保全费33元,合计1387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其余六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审判长:孔繁海
审判员:高凤义
审判员:王长波

书记员:刘彦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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