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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树力、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贾炳艺
王树力
臧亚军
黄海峰
张文臣
刘文

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棱县繁盛大街5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炳艺,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王树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臧亚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黄海峰,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文臣,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刘文,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树力、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贾炳艺、被告臧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树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关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被告王树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经逾期,原告要求被告王树力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至2015年3月8日的逾期利息13+875元,超出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对原告超出合同约定请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树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6日起逾期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25%加收50%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树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王树力负担1333元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树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关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被告王树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经逾期,原告要求被告王树力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至2015年3月8日的逾期利息13+875元,超出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对原告超出合同约定请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树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6日起逾期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25%加收50%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树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王树力负担1333元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臧亚军、黄海峰、张文臣、刘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审判长:孔繁海
审判员:伦安军
审判员:王长波

书记员:刘彦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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