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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941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第****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组,住太原市迎泽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绳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交往期间,趁白某某熟睡之际,窃得白某某微信、支付宝内的人民币4500元,并使用被害人白某某手机上的京东商城APP“京东白条”贷款功能以白某某的名义贷款人民币8000元购买一辆春风250NK摩托车,并虚构收货人名字,删除微信、支付宝、京东商城APP上的转账、下单记录。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绳某某再次使用被害人白某某京东白条消费人民币2600元用于购买手机支架、行车记录仪,后被被害人白某某发觉并取消了订单。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绳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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