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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章秀与古蒙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绳章秀,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张珏,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蒙蒙,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绳章秀与被告古蒙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绳章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珏、被告古蒙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绳章秀诉称,2017年6月6日11时58分许,被告古蒙蒙骑电动自行车在本市中山北路曹杨路附近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绳章秀发生碰撞,致原告绳章秀受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古蒙蒙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绳章秀无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9181.7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694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3000元。
  被告古蒙蒙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关于诉讼请求,除了残疾赔偿金外,其他没有异议,另垫付现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11时58分许,被告古蒙蒙骑电动自行车在本市中山北路曹杨路附近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绳章秀发生碰撞,致原告绳章秀受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古蒙蒙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绳章秀无责任。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报告、病历、医疗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2918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694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3000元。另被告古蒙蒙垫付5000元。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的赔偿,原告有证人证言及证明为证,结合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古蒙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绳章秀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1203.77元,扣除已垫付的人民币5000元,实付人民币186203.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古蒙蒙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被告古蒙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云娣

书记员:唐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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