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绵阳市威尔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0080714440F。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号。组织机构代码:45120904-9。
法定代表人:洪建国,局长。
原告绵阳市威尔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地方海事局海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市威尔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威尔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绵阳市威尔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威尔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地方海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绵阳市威尔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晓帆
审判员 任妮娜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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