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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集团宁波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绿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钧,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宁波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潘春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绿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宁波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12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宁波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61,103.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绿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宁波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宁波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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