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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许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宏,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慧,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颖,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许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XX

书记员: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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