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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缑海涛,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志春,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海涛与被告韦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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