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缘纸斋纸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梅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系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程皓,执行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缘纸斋纸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缘纸斋纸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缘纸斋纸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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