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亚华,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羽,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被告:万米兰,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原告缪亚华与被告林羽、万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缪亚华诉称,被告林羽与被告万米兰为夫妻,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十余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共向被告出借本金2,260,000元。2014年9月30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款明细》,确认已收到原告交付的2,260,000元借款,并明确了各笔借款的利息及本息清偿情况,截止该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60,000元。2017年5月20日,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款明细》,再次确认已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2,260,000元,并明确了各笔借款的利息,以及本息的清偿情况,截止该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但两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故要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0,000元;2、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65%计付;以1,0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3、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林羽、万米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XXX号武夷花园3幢2单元1703室,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虽本案被告户籍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XXX号武夷花园3幢2单元1703室,但原告作为借贷关系中接受货币的一方,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为此原告亦提供了其长期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的证据。因该地址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羽、万米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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