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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卫星与朱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缪卫星,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文明,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卫星与被告朱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卫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缪卫星负担。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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