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寿银,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倪足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寿银与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寿银撤回对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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