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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峰与董斌、缪金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缪峰,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斌,男,195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缪金宝,女,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董丹华,女,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缪峰与被申请人董斌、缪金宝、董丹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斌、缪金宝、董丹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港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动迁安置房),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董斌、缪金宝、董丹华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港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动迁安置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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