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柳某、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