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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与柳某、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柳某、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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