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君,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某某诉被告戚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文元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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