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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新议与王志华、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缪新议,女,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志华,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平,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申请人:周丹,女,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缪新议与被申请人王志华、王平、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28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华、王平、周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对被申请人王志华名下银行账户、其与被申请人周丹名下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缪新议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志华名下浦发银行金桥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采取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志华、周丹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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