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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春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洁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缪春华,男,198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顾美仙(系原告缪春华母亲),住同原告缪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洁玲,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层。
  负责人:徐振裕,总经理。
  原告缪春华与被告王洁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缪春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邱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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