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某,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曾俊,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力丰美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上海力丰美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丰美迦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定被告钱某某在被告力丰美迦公司的股权价值,按原告99%、被告钱某某1%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股权折价款暂定2,301万元及利息合计2,90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钱某某于199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钱某某于2005年11月10日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母尚某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被告力丰美迦公司,其中被告钱某某出资135万元,占注册资本90%,尚某某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10%。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钱某某因感情破裂被一审判决离婚,2016年4月27日二审判决双方离婚,对涉及被告钱某某名下的力丰美迦公司的股权问题未做处理,而是要求原告与被告钱某某“可待本案生效后就公司股权问题另案诉讼解决”。2016年5月16日原告就涉案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年6月28日被告钱某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低价将其持有的被告力丰美迦公司的89%股权转让给尚某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后该案因原告无力支付大额审计评估费用,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诉。被告力丰美迦公司的股权后再次变更为案外人于某99%股权、尚某某1%股权。现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2018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两被告要求共同支付被告钱某某在被告力丰美迦公司的股权折价款1,000万元,案号为(2018)沪0109民初XXXX号,该案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缪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卞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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