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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16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和平县********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村委会****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4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6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3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提供其位于和平县**镇****栋**号的家,多次容留黄某某、缪某甲、陈某某吸食毒品,具体案情如下:

一、20203821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和黄某某共同出资,向陈某甲(未归案)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人民币800元,后被告人缪某某提供其家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二、202031017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和黄某某共同出资,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人民币650元,后被告人缪某某提供其家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三、202031219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和黄某某共同出资,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人民币700元,后被告人缪某某提供其家容留黄某某、缪某甲、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四、202031418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和黄某某、缪某甲、陈某某共同出资,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缪某某提供其家容留黄某某、缪某甲、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五、20203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和黄某某共同出资,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人民币550元,后被告人缪某某提供其家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六、202031721时许,被告人缪某某收到陈某某出资人民币600元,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缪某某提供其家容留黄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缪某某于20204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缪某某和缪某甲处提取的毛发样本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从陈某某处提取的尿液经检测,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通话记录;

3.证人黄某某、缪某甲和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电子资料提取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维新

                              2020723 



附件: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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