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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洪立与上海永达威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缪洪立,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中江,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达威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君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缪洪立诉被告上海永达威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缪洪立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洪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洪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7.50元,减半收取计4638.75元,由原告缪洪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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