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旦智能监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可训,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宗,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某与被告上海复旦智能监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缪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缪某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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