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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梅与徐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缪红梅,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宝,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凤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力,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梅与被告徐凤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缪红梅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缪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6.76元,由原告缪红梅负担。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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