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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芬娟与黄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缪芬娟,女,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光,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缪芬娟诉被告黄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缪芬娟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芬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缪芬娟负担。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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