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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鸣与王昌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一鸣,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昌秀,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罗一鸣与被告王昌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昌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一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4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9,4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6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在被告所经营的淘宝账号为“米拉诺米”的店铺,支付945元购买了5盒商品名称为“法国biocyte美白淡斑丸40粒新版现货”。原告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被告王昌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6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名称为“法国biocyte美白淡斑丸40粒新版现货”商品5盒,计货款945元。
  被告开设的淘宝店关于涉案商品标注为“产地:法国”,外包装上未见有中文标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交易快照、快递单、商品照片、淘宝会员披露信息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涉案商品没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也没有可以证明涉案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被告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义务对其销售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被告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以及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认定被告在主观上为明知。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原告在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返还被告,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昌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一鸣货款945元;原告罗一鸣应同时将所购涉案商品全部退还给被告王昌秀;若原告罗一鸣未能退货,被告王昌秀可扣除相应货款;
  二、被告王昌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一鸣赔偿金9,4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昌秀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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