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书田与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书田,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海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容,系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罗书田诉被告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淳元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书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淳元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书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淳元所退还罗书田律师代理费3,000元;2.判令淳元所赔偿罗书田30,000元。
  事实和理由:罗书田于2018年1月委托淳元所代理其诉案外人上海东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沪0114民初15673号,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之后,淳元所未及时将判决书交给罗书田。在罗书田通过12345投诉之后,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介入,2018年4月25日罗书田至淳元所领取到了一审民事判决书,但上诉期已过。如若罗书田上诉,二审可改判多得30万元,现要求淳元所退还律师代理费并赔偿罗书田可得改判金额的十分之一即3万元的损失。
  被告淳元所辩称:自愿返还罗书田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但不同意赔偿罗书田3万元。因案外人周某某曾至淳元所咨询,故得以相识,周某某后介绍罗书田至淳元所咨询并委托进行诉讼事宜。(2017)沪0114民初15673号一案于2018年1月9日开庭,淳元所指派律师参加庭审,并将向罗书田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的情况成笔录并由罗书田签字确认。2018年2月22日淳元所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因无罗书田联系方式,仅有介绍人周某某的联系方式,故立刻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即本案罗书田的诉讼代理人发送判决书电子版本,周某某表示择日来淳元所处领取判决书原件。2018年5月18日,淳元所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及诉讼材料后当日将材料原件寄送给罗书田但被退回,同日淳元所向罗书田进行了短信送达。2018年8月1日,淳元所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并当日将判决书寄出但被罗书田退回。淳元所提供法律服务并开展相应工作,忠实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罗书田认为上诉后可多获30万元的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一审判决后,该案被告上海东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少赔罗书田72,000元。本案中淳元所不存在主客观的过错,罗书田并未因淳元所的行为遭受任何损失,故淳元所无须向罗书田赔偿任何损失。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书田在周某某的介绍下于2018年1月与淳元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淳元所收取律师费服务费3,000元,该款项由周某某代交。双方均认可存在委托关系。
  (2017)沪0114民初15673号一案于2018年1月9日开庭,当日淳元所指派刘亦律师出庭。2018年1月16日,刘亦律师与罗书田在淳元所内对该案进行了谈话笔录。该案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罗书田医疗费127,692.95元、残疾赔偿金112,288元、误工费39,0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4,40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8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12,755.95元中的70%,即218,929.17元,扣除被告王某某先行垫付的30,000元,余款188,929.17元。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上海东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中罗书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是淳元所的办公地址。淳元所于2018年2月22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刘亦律师通过微信方式将判决书电子版本发送至周某某(微信昵称龙凤呈祥)。后该案被告上海东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18日,淳元所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开庭传票及权利告知书,当日淳元所通过顺丰速运向罗书田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园南新村XXX号XXX室寄送相关材料但被退回,当日淳元所另通过短信方式向罗书田名下XXXXXXXXXXX手机号发送二审法院开庭的传票和告知权利书,并于5月23日再次提醒罗书田开庭时间。2018年5月24日,罗书田缺席二审庭审。淳元所于2018年8月1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同日淳元所通过顺丰速运向罗书田住所地寄出判决书原件,该快件于2018年8月3日被退回。
  该案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567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二、王某某应赔偿罗书田医疗费127,692.95元、残疾赔偿金112,288元、误工费39,0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4,40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8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12,755.95元中的70%,即218,929.17元,扣除被告王某某先行垫付的102,000元,余款116,929.17元,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罗书田;三、上海东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王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罗书田的其余诉讼请求。
  罗书田为证明淳元所存在过错导致其权利受损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2018)第14号答复意见书,其中载明:经查,(2017)沪0114民初15673号一案于2018年2月11日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淳元所将该判决结果于2018年2月22日以微信方式发送给第三人周某某,未在本案规定的上诉时限内将判决结果告知你本人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马海容律师予以批评教育。另查明,(2017)沪0114民初15673号原审被告上海东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2018)沪02民终4669号受理,并于5月24日开庭审理。期间淳元所在接到二审法院传票和权利告知书后及时告知你二审诉讼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提醒你维护自身权益。淳元所马海容律师未及时告知你本人一审判决结果,致使你无法正确行使上诉权,现所涉案件尚在二审审理期间,你的实体权益是否受损有待二审裁判结果。如你认为权益受损需追究淳元所责任并赔偿你的损失,该事项属于双方民事合同纠纷,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经本院与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核实及罗书田本人陈述,罗书田于2018年9月7日取得上述司法意见书。
  庭审中,淳元所表示接受徐汇区司法局的批评教育,并自愿退还罗书田3,000元律师代理费,现淳元所已将该笔款项汇入本院代管款账户。
  庭审中,周某某表示其微信名称确实叫“龙凤呈祥”,但从未收到淳元所通过微信发送的一审判决书电子版本。罗书田表示,2018年5月18日淳元所通过短信发送的二审相关诉讼材料确实收到,但因人在外地,故未参加二审庭审。淳元所邮寄的上海市徐汇区园南新村XXX号XXX室罗书田确实居住过。现已对(2017)沪0114民初15673号一案申请执行。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书、律师费发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传票、谈话笔录、(2017)沪0114民初15673号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告知权利书、EMS寄送信息、手机短信截屏、(2018)沪02民终4669号民事判决书、沪徐司投诉监督[2018]第14号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本案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双方曾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关系,现罗书田认为淳元所指派的律师在行使代理权时存在过错,导致罗书田丧失上诉权利,应赔偿罗书田损失并退还律师费。本院对罗书田的诉请做如下分析:人民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审理案件,罗书田前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一审经公开庭审,一审判决书中对其判决理由亦做了详细的说明,判决文书亦能显示原告已经充分举证。二审判决内容并未对罗书田应得赔偿款项进行减损,只是对垫付金额重新核实,导致余款数额的减少。罗书田在知晓二审开庭时间的情况下依然缺席庭审,相当于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其完全可以在二审庭审中发表意见。本案中,罗书田也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有可能多得赔偿的依据。因此,本院认为罗书田虽未能及时行使上诉权利,但并未对其造成损失,淳元所作为受托人,虽在送达一审判决文书中存在瑕疵,但在整体代理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其自愿归还罗书田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罗书田要求赔偿三万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罗书田的诉讼请求;
  二、上海市淳元律师事务所自愿返还罗书田律师代理费3,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发还罗书田。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罗书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