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琴,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典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权,负责人。
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典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典欧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某某以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典欧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罗某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姜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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