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华,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璐,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杰,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玉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上土市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怀艳,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海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方玉芬、吴海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间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以达成调解解决争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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