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伊文心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荣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骐,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妍,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冕(系李妍配偶),住同李妍。
原告罗伊文心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罗伊文心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罗伊文心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伊文心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罗伊文心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4,400元),由罗伊文心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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