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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黎俊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俊某。
被告郝某某。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黎俊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轻松、被告郝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黎俊某与被告郝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8日被告黎俊某为原告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一份,内容为“欠电缆包带款65700元”。后偿还一万元,至今欠货款557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黎俊某之间因买卖货物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黎俊某对于所负债务应当清偿。因被告郝某某与被告黎俊某系夫妻关系,故以被告黎俊某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所欠货款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违约金自当事人提出主张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俊某、郝某某共同偿还所欠原告罗某某货款55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2月1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黎俊某、郝某某共同负担1193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135元;保全费660元由被告黎俊某、郝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西云 人民陪审员  李亿中 人民陪审员  方俊权

书记员:李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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