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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信福与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信福,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博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XX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审理原告罗信福与被告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信福撤回对被告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84元,由原告罗信福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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