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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光军与董淑华、赵家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光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淑华,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赵家杰,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罗光军与被告董淑华、赵家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家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洪林

书记员:陈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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