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家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董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赵家杰、董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上海市静安区育婴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申请人罗某某以名下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家杰、董淑华名下上海市静安区育婴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二、查封申请人罗某某名下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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