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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吉安市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丰县。
委托代理人罗燕飞、谢佛根,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组织机构代码741993329,联系电话:07968310918。
法定代表人陈镇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姝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罗某与被告吉安市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燕飞、谢佛根,被告吉安市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姝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吉州区恒源泰水岸绿洲C区1栋1901号商品房一套,面积127.19平方米,每平方米5723.90元,总房款为728023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交房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购房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它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付给被告购房款728023元。至原告起诉之日,讼争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罗某与被告吉安市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2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吉安市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罗某购房款728023元,赔偿违约金36401元,合计76442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白为平

书记员: 黄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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