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剑明,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然,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剑明诉被告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剑明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剑明负担。
审判员:朱颖琦
书记员: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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