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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剑明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剑明,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然,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剑明诉被告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剑明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剑明负担。

审判员:朱颖琦

书记员: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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