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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勇根与罗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勇根,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勇伟,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罗勇根与被告罗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罗勇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5,4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96年4月,被告因做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60,000元,多年未曾还款。2017年,原、被告协商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于2017年11月归还20,000元,于2017年12月归还40,000元。2018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60,000元借款自1996年4月至2017年11月间利息共计305,413元,被告于2018年9月7日前还清。但届期被告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香港永久性居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起诉时,被告户籍地虽在本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弄XXX号,但现已迁至本市普陀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且自1986年2月起即居住在该处。根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  琦

书记员:张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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